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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非法捕捞 守护碧水清流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2-03-31 11:04)    点击:197

  近日,六安中院快速高效审结三起系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徐某等四人依法赔偿渔业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渔业资源恢复费用等各项经济损失,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那这场案件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让我们跟着高唐律师刘公珍去了解一下吧。

  2020年3月,舒城县公安局在对杭埠河巡查过程中,相继查获附近村民徐某、乔某等四人,通过使用拖网、电瓶、逆变电源器等捕鱼工具在杭埠河禁捕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经专业评估,徐某等四人的行为造成当地渔业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及渔业资源恢复费用损失。据此,六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徐某等四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为贯彻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六安中院承办法官专程前往4名被告住所地组织调解,一方面推动案件快速高效审理,另一方面也加强对4名被告及周边群众的普法宣传教育,让其充分认识到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对于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徐某等四名被告表示将深刻接受教训,以后不再非法捕捞,并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日常生活中哪些行为会构成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重点1

  禁渔区,是指对某些重要鱼、虾、贝类产卵场、越冬场,幼体索饵场、洄游通道及生长繁殖场所等,划定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区域。

  重点2

  禁渔期,是指政府依法规定的禁止或限制捕捞活动时间,其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正常生长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

  重点3

  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即超过国家按照不同的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网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渔具。

  重点4

  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采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

  注意: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不需要同时具备“四禁”。

  法官提醒

  部分群众以为捕几条鱼没多大点事,却没有意识到禁渔期内非法捕鱼的危害。非法捕捞不但严重影响生态环境,采用电捕鱼的方式捕捞更可能会危及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大家一定要严格遵守禁令,若是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受到的将会是法律的严惩。

来源:六安中院 作者:朱宝涛 汪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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