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上乱投物品会怎么处罚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22-03-10 10:39) 点击:136 |
近日,南浔法院当庭宣判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被告人周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到底是怎么回事??? 回到现场 2021年4月30日早上6时30分许,阮某驾驶一辆商务车载着同事周某和赵某,从湖州办完事回杭。 当车辆行驶至湖州市南浔区S13练杭高速杭州方向练市、石门路段时,阮某突然的一个急刹车把副驾驶的周某和车后座的赵某从睡梦中惊醒。 原来他们右前方一辆红色的槽罐车(载有30.43吨亚硫酸钠液体,PH8.64,含量20.37%)向左变道超车,正在左道行驶的阮某只得猛踩刹车避让。 三人认为,槽罐车驾驶员“太霸道了”,这把强行变道超车,要不是阮某避让及时,差一点就撞上了。 想到这,三人气不打一处来。等槽罐车超车完毕重新变回右边车道行驶时,阮某一脚油门加速追上槽罐车,与其并行,副驾驶室的周某摇下车窗辱骂槽罐车司机的同时,从身边掏出一把金属弹弓,对着槽罐车的驾驶室弹射钢珠。瞬间,槽罐车驾驶室左侧车窗被钢珠击碎,裂成了蜘蛛网状,玻璃碎屑向四处散去。 驾驶槽罐车的岳某本能躲避碎屑时,一把方向失控,与三人的商务车发生碰撞。随后,商务车又撞上护栏,导致后方多辆车辆紧急刹车或借道应急车道避让。 当庭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此次事故造成商务车、槽罐车及高速护栏受损,经鉴定,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30883元,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某处扣押钢珠175颗等物品。 南浔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法院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法律面前,谁都不能任性妄为。被告人周某在高速路上使用弹弓弹射其他车辆,虽然针对的是被害人本人,但是高速公路上车速快,车流量大,容易造成被害人因躲避伤害对车辆失去控制,从而引发交通事故,造成对不特定人群的威胁,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公私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被告人周某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予以定罪处罚。 最后提醒大家,冲动是魔鬼,“路怒”要不得。千万别因斗一时之气、逞一时之勇,触犯法律,害人又害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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