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高唐刘公珍
高唐刘公珍律师
山东 聊城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高唐刘公珍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高唐县刘公珍律师讲解损害赔偿相关法律问题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1-12-13 15:07)    点击:211
财产侵权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高唐县刘公珍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下列情况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1.第5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第19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如有法律问题,请点击法帮网,高唐县律师刘公珍为您解答!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高唐刘公珍律师提供“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医疗事故  损害赔偿  婚姻家庭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高唐刘公珍律师,高唐刘公珍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高唐刘公珍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 15954933572,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高唐刘公珍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聊城律师 | 聊城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高唐刘公珍律师主页,您是第98110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