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高唐刘公珍
高唐刘公珍律师
山东 聊城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高唐刘公珍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高唐县律师刘公珍解答公司法务问题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1-11-22 17:13)    点击:149
在债权申报期内未申报债权,可以补充申报吗?

高唐县律师刘公珍解答: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人在申报期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

1、根据破产法的一般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不必申报。

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也可以申报其债权。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5、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此外,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对其申报债权前已经进行完毕的各项破产活动,不得再提出异议。需注意的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些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的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如管理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后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如有相关法律问题,请点击法帮网,高唐县律师刘公珍为您解答!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高唐刘公珍律师提供“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医疗事故  损害赔偿  婚姻家庭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高唐刘公珍律师,高唐刘公珍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高唐刘公珍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 15954933572,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高唐刘公珍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聊城律师 | 聊城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高唐刘公珍律师主页,您是第98110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