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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唐刘公珍律师解答交通事故问题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1-11-15 13:19)    点击:158
发生交通事故后,向受害人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全部吗?

网友咨询:

8月27日下午,李久高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从兴义市猪场坪乡第二中心幼儿园往雷家湾组方向行驶。15时30分,行驶至该幼儿园门口处时,撞到张某、彭某1(系学龄前儿童),造成张某、彭某1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李久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李久高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81.1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李久高明知他人报警,为避免与家属发生正面冲突先离开现场,待警察到现场后其返回现场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6月16日,李久高为车辆购买了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保险公司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中心支公司。李久高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高唐刘公珍律师分析:

李久高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由于李久高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之后由保险公司向李久高进行追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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